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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时间:2017-4-23 16:04:55 浏览量:2053
 这部法律于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进行第一次的修订。它是我国目前比较完整和全面规范保守国家秘密行为的基本法律,已成为我国制定其他各类配套的保密法律规范的重要根据。
        其对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修订后的保密法有诸多亮点:缩小了国家秘密范围,提高了定密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在有力保障国家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促进了政府信息的公开,扩大了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新修订的保密法还首次对“国家秘密”作了明确定义:“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这些具体事项包括: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打破国家秘密“一密定终身”。
新修订的法律对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30年,机密级不超过20年,秘密级不超过10年。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
保障公民信息知情权
修改后的保密法对这一问题也进行了明确: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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